《条例》要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,实行分类分级保护。对现存的列入名录的重要旧址、遗址、遗迹、代表性建筑、纪念设施或场所,应设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; 对已消失但列入名录的遗址,应在其附近设置红色资源纪念标志。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内容包括名称、保护级别、认定机关、认定日期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实施污损、侵占、破坏或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。对侵害红色资源、保护不力、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检察机关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。
在传承弘扬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宣传部门应组织党史工作机构和教育、档案等部门编写面向学生的地方红色资源教育读本,为学校开展红色资源教育活动提供指导。教育主管部门应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、文化知识、 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。学校应利用红色资源,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组织学生参观重要旧址、遗址、遗迹、代表性建筑、纪念设施或场所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将红色资源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,组织学员到重要旧址、遗址、遗迹、代表性建筑、纪念设施或场所开展现场教学。
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、改革开放先行地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。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了解到,该《条例》是浙江红色资源领域首部基础性、综合性地方性法规。
根据《条例》,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、教育意义、纪念意义的资源,包括重要旧址、遗址、遗迹、代表性建筑、纪念设施或场所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;重要档案、文献、手稿、实物、声像资料等可移动红色资源;英雄模范人物和集体的形象、事迹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、口述记忆、红色地名等非物质红色资源。
008cai:cc-www:008cai:cc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3月29日审议通过该省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》,将于7月起实施,从调查认定、保护管理、传承弘扬等方面为红色资源“保驾护航”。
同时,《条例》鼓励支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、职业学校等加强与重要旧址、遗址、遗迹、代表性建筑、纪念设施或场所管理单位合作,培养符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相关专业人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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